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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合作区域化共同发展的时代,区域性的经济合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北美自由贸易区将在不久的将来变成美洲自由贸易区,而反观亚洲,区域经济合作进展缓慢。面对来自外部的地区主义的挑战,东亚各国之间也正在寻求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然而,东亚地区能否形成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相抗衡的区域贸易集团,关键在于中韩两国之间的合作。毫无疑问,首先建立中韩FTA(自由贸易区),是亚洲国家赋予中韩两国的历史使命,是推动东亚区域合作的关键环节。近30年来持续蓬勃发展的中国已成长为引领世界经济的主要动力,日后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及影响必将更加突出。本研究设想这样一种方案,即在中韩FTA原产地标准中的实质性变换标准上最为常见的4单位转型标准和地区内40%以上增值标准中择一采用。积极主张在计算增加值的过程中,使用标准统一化的计算方法、价格标准,以及CIF/FOB标准,导入“区域外加工”的条款。中韩两国在反映并坚守本国利益的前提下,更需要彼此信任和包容,提出一种求同存异的“最合理方案”或所谓“最恰当方案”本文试图在中韩对外经济政策的大框架之下,从中韩FTA战略发展历史的角度来比较分析中国和韩国已签订FTA原产地标准,并提出对中国有益的政策性启示。中国对FTA原产地标准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已签订FTA原产地标准的总结和分析,并未涉及到具体的强化品种、放宽品种中国,特别是原产地标准的强化与放宽的尺度问题、与签订国的已签订FTA原产地标准的联系。本研究将对中韩品种竞争力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品种和放宽品种,基于中韩已签订FTA原产地标准的特点和具体事例,试提出实用的中韩FTA原产地标准。中韩两国在签署完全生产品协定中,在决定公海上获得的水产品的原产地的规定上有一定的差异。对船只的国籍最终严格与否,由本国水产品产业的竞争力决定。如果在竞争力上占有比较优势,则主张采用相对缓和的原产地的标准,而在竞争力上处于劣势,则主张采用比较严格的原产地标准。另外,中国在初期的FTA中用税目改变标准较少,而中国使用增值标准较多,但增值的比率规定上,各FTA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多使用40%的标准,而韩国在已签订的FTA中使用税目改变标准为主,增值标准只是作为选择标准来使用。从进出口企业计算和证明原产地的简便和费用最低化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在中韩FTA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中,中韩两国应该采取税目改变标准和增值百分比标准(40%)同时采纳,各国家根据需要,任选一个标准的方案比较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