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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流动性监管要求的提升,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金融危机成为了各个国家监管部门所关注的焦点,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统一、有效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监测指标和制度的制定在国际上显得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经过不断地研究、讨论、修改和总结,修订和完善了巴塞尔协议,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是一个全新的发展,将流动性监管提高到了与资本监管相同的重要地位,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Ⅲ更是提高了商业银行流动性监测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当前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市场也不断深化,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管理越来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产生了一定意义的影响,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经过不断修改和征求各方意见,当前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测指标除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的指标一一流动性覆盖率(LCR)外,还有一些结合中国国情和银行业特色的传统监管指标,比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它们都是当前监管部门监测流动性的必需指标。流动性监测内容当中,监测指标和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能不能全面地、有效地监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指导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种种问题就自然会延伸到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根本来源是什么,商业银行哪些业务结构反映了流动性的这些方面。而在某些特定时期,商业银行流动性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和资金市场实际情况又可能会存在相背离的现象。由此,就引发了当前一些社会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测是否合理,以及流动性根本来源的争议和讨论。本文从商业银行流动性监测现状出发,阐述了流动性监测指标和传统融资行为的现状,指出当前流动性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流动性覆盖比率削弱了资产的使用效率,过于复杂,权重缺乏科学性;二是存贷比监测覆盖面窄,存贷比监测跟不上市场发展速度;三是存贷比上限监管制约信贷投放;四是流动性比例不确定因素较大,偏重短期流动性监测,跟不上业务发展速度;五是存款增加则商业银行流动性增加的观点误区。最终,这些存在缺陷的监测方法和观点将可能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因此,本文认为在当前无法废除传统的流动性监测指标,也不能普及“存款增加并不一定商业银行流动性增加的观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及方法来完善和改善这些问题,以期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监测提供更好的参考。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要自下而上全面管理流动性,调整流动性覆盖比率监测内容和折扣系数,完善存贷比计量公式和监测标准,增加其他指标作为主要的流动性监测指标,理清存款和商业银行流动性之间的关系。总之,尽可能完善流动性监测方法和观点,将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更好地监测和指导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