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幼女作为社会转型时期与风险社会下的特殊群体,本应该受到社会全体力量的特殊保护,但因自身身心不成熟与防卫能力不健全等特性,导致其极易遭受性侵被害,造成现阶段性侵幼女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遭受性侵被害的幼女承担身心上的严重伤害,甚至终其一生都活在性侵被害的创伤与阴霾之中。因此,本文在犯罪学、被害人学、刑法学、以及心理学的理论基础上,以幼女为研究对象,性侵犯罪为研究范围,从具体性侵幼女案例出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与跨学科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历史研究与实际逻辑相结合、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研究思路中,从以下方面具体研究幼女性侵被害原因及其预防对策。首先,对幼女性侵被害的进行基本概述,对其相关概念及其规律特点进行探析。梳理本文中被害幼女与性侵犯罪的范围界定,以裁判文书网为依托,对H省137例幼女性侵被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其被害的规律特点。可以发现,在幼女性侵被害中呈现着犯罪人整体素质不高,刑事处罚普遍偏低;易被害类型既存在群体的规律性又呈现年龄差异性,且大多被害人与犯罪人有着相熟关系;被害时空规律性明显,被害后果严重等特点。这也是幼女性侵被害与其他群体和其他类型犯罪被害相区别的独特之处所在。其次,通过对幼女性侵被害特点的把握,从个体、监护人、社会与法律四个维度考察幼女性侵被害原因。其中个体层面既包括犯罪人先天后天的双重因素引发性犯罪冲动,又包括被害幼女自身被害性所导致性侵被害;除此之外,家长与学校作为幼女的直接监护人,未曾肩负其对幼女的保护与教育义务,更有甚至出现监护角色异化,造成亲源型性侵与师源型性侵幼女的发生;幼女性侵被害很大程度上更是受到传统中国封建性禁锢文化与外来性开放文化的冲击与影响,再加上缺乏社会失序行为必要监管,更是为性侵幼女犯罪的实施提供“温床”;法律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本应该积极纠正社会失序行为,有效抑制犯罪发生,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然而其所表现出来的却是既缺乏对性侵幼女犯罪人的必要惩罚与预防,又缺乏对被害幼女的必要保护与救济,无法发挥其应有之用。犯罪与被害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彼此交叉彼此作用的结果,正是因为个体、监护人、社会与法律因素多重因素交融汇合才导致性侵幼女被害的频频多发。最后,预防和减少幼女性侵被害的发生是研究性侵幼女这一问题的最终目标,只有在对被害特点的把握与被害原因分析的视角下,被害预防对策的提出更具有建构性,更能够满足有效预防被害的目的性。因此,要实现性侵幼女被害的预防这一根本目标必然有赖于幼女个人、家长与学校监护人以及社会与法律的共同努力。一是潜在的性侵被害幼女个体要增强自我被害意识,提高自我警惕能力,防止性侵被害,而已然的性侵被害幼女则要调整自身被害观念,转变传统被害心理,防止再次被害;二是家长与学校作为监护人,要发挥自身有效监护作用,不但要加强对幼女监督保护力度,更要健全基本功能,防止自身角色异化;三是社会要净化环境,积极引导幼女树立正确价值观念的同时更要优化管理,加强对社会失序行为的监管,为幼女成长成才提供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四是法律作为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应该发挥其对幼女性侵被害预防的积极作用,既要加大对性侵犯罪人的犯罪惩罚与预防,更要从幼女自身利益出发加大对其基本权利保障,建立健全配套救助机制,规避性侵犯罪对被害幼女未来社会化生活层面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