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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困扰着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先行行为理论,不仅是不作为犯理论中的热点,同时也是不作为犯中的一个存在已久且未解之复杂难题。虽然很多学者对该理论都进行了研究,而且对该理论的研究大多都涉及到了先行行为与罪刑法定原则间的关系以及先行行为的范围、其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等问题,但是在探讨先行行为的范围时,并没有深入的探讨先行行为是否包含犯罪行为。而对该问题的争议是最为激烈的,对该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然而该理论在实践中的意义巨大,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明确犯罪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先行行为,明确司法实践中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端正司法人员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观念,规范其司法操作,使司法人员贯彻罪刑相适应理念,做到合理量刑,从而实现公平正义。本文共三万九千余字,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先行行为的基本问题。首先,合理界晰先行行为本身具有的含义;其次,从理论角度充分说明先行行为为何能够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最后,在此基础上阐明先行行为的成立要件,进而引出本文的第一个问题,即犯罪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先行行为。第二部分针对学者们对该问题提出的观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首先,详细介绍理论界存在的三种不同的学说观点,而后对各学说观点进行评析,在评析的过程中结合案例予以佐证笔者坚持的观点。经过分析发现,肯定说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认为比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定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这犯了逻辑主义错误;二是提出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时,它与之后的不作为犯之间成立牵连犯,这明显没有充分理解二者的区别。其次,否定说学者认为,若先行行为包含犯罪行为,势必会模糊二者的界限,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会与结果加重犯相冲突,但笔者对其观点进行分析后,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并不必然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及结果加重犯相冲突。最后,笔者认为折中说的观点相对而言具有合理性,在对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倡导的观点,即在特定条件下,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为文章第二个问题的分析奠定基础,即作为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行为类型。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作为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类型进行详细分析。首先从宏观上将其分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其次,在分析故意犯罪时,明晰了其中涉及到的犯罪中止理论以及是否会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欠缺罪责等问题;再次,以多重条件为标准,将先行行为引起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具体类型分为以下八种:1.故意作为+故意不作为+不同法益;2.故意+故意不作为+同一法益;3.故意作为+过失不作为+不同法益;4.故意作为+过失不作为+同一法益;5.过失作为+故意不作为+不同法益;6.过失作为+故意不作为+相同法益;7过失作为+过失不作为+不同法益;8过失作为+过失不作为+相同法益。最后,进一步对该八种类型进行归纳,将其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在故意犯罪中,法益扮演关键角色,即不管行为人在前后犯罪行为的主观上是否相同,只要法益不同,那么犯罪行为就有作为先行行为的可能。而在过失犯罪中则不是如此,前过失作为+后故意不作为,这种情况下,法益相同与否不影响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的可能;而对过失作为+过失不作为这种情形,只有法益不同,犯罪行为才有作为先行行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