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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法学界长期探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方式给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的认知结构及对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获取量决定了法律应当给予其高度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其它权利实现的基础,因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应当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就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而言,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产品的行业标识规定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之间存在冲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对于该冲突,法院往往遵循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的裁判思路判决消费者败诉,使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本文从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纠纷具体案例判决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以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指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应当从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转变为经济法视野下的权利保护模式,并对在经济法视野下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意义和写作思路。第二部分是案例与问题的提出。通过香烟生产日期标识案与刘雪娟诉乐金公司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这两个典型的案例,提出了本文论述的核心问题,即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的确存在缺陷与不足之处,探索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保护模式有其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消费者知情利益保护: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及其利弊分析。首先,指出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是以消费者知情利益这一法益为保护对象的,接着,通过对消费者知情利益的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的正面和负面分析,指出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给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四部分是从知情利益到知情权:经济法权利保护模式对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的超越。首先论述了作为经济法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确立的法理基础以及其经济法属性,接着论述了经济法权利保护模式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理念、价值和原则的契合。第五部分是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制度完善。首先,阐述了经济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总体思路。其次,阐述了经济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制度构建与完善,主要包括: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政府在产品或服务信息披露中的权责制度完善;消费者自身适度信息责任的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