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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我们所说的制度通常是指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指形成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命令、礼仪习俗等规定或一定的要求。制度存在于各个行业的各个部门甚至各个岗位之中,其存在的目的即是使每项工作都按照其应有的计划和要求进行,并达到其应有的预期目标。法官会议制度是指,当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提请召开由主审法官组成的主审法官会议和由专业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并将该意见作为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时的参考因素的一种集体会商和专家咨询的法官自治组织。法官会议制度是现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与法官责任制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自2013年试运行以来,法官会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的实然状态却与其自身所应具有的价值取向偏离。为使法官会议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与实际操作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对其产生异化的原因及制度完善加以研究。为达到上述目的,本文首先在理论层面研究了法官会议制度所应具有的内涵与功能。通过理论分析,明确了法官会议制度是一个法官集体会商和专家咨询的自治组织,包括主审法官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两种形式。法官会议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审判独立理论和司法裁判权与司法管理权分离原则。其应当具有剥离审判委员会部分功能、改造完善审判长联席会议以及补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功能的作用。其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实践层面就法官会议制度出现的会议启动的随意性为干预案件留出空间、不合理的讨论模式削弱了会商的平等性、讨论个案居多导致适法统一功能被削弱、操作环节不规范导致出现部分功能障碍、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出现程序异化等程序异化现象的原因加以分析并得出,法官会议制度出现上述异化现象是由于现代诉讼理念的更新与落实不到位、对法官会议制度的定位认识不清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完善、法官会议制度运行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再次,在分析上述异化现象及原因之后,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制度以及我国司法现状确认我国具有实行法官会议制度的可行性。最后,通过上述分析,对我国法官会制度的程序完善提出意见,要规范会议启动程序、要合理确定参会人员及其身份定位、要适当限制会议讨论的内容范围、要细化法官会议制度的程序规则并且要健全会议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文旨在借助上述分析对我国法官会议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