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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确定是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国目前的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确定依靠政府决策,从我国当前的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确定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听证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政府问责机制以及协商式民意调查机制弥补公众参与项目确定的制度缺陷。怎样让公众参与到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确定中来,让其参与具有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正是本文所试图要提供的思路。本文采用了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将理念、机制结合起来进行了研究。本文的难点在于梳理在经济法的视角之下,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理论基础。政府失灵理论要求公众参与对决策失灵本身进行矫正,公众参与具有这样的目标诉求,民主行政理论的各个分支理论和决策失灵理论从不同的方面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确定中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解释。公共治理理论为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制度明确了主体的范围;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则提出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基础和制度本质;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则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为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中政府和公众的关系定位提供了理论基础;公共选择理论则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确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展开提供了路径选择。西方国家早就在以上这些理论的指导下制定了政府投资治理方面的制度,譬如美国、德国等就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听证和政府信息公开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的实现。但是我国在听证、信息公开等制度方面不是缺失就是不够完善,国外的制度为我国相应制度设计保障公权力的回归提供了借鉴。我国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确定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应当以理念引入为切入点完善机制。在法律理念层面上来看,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应当引入民主的法律理念以矫正政府失灵,在经济法的层面上来讲,就是要引入现经济民主和协商民主。经济民主贯彻在机制构建中,一是要求充分保证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自由和权利;二是要求保证充分的利益相关方参加决策过程;三是要求按照投票原则,由多数人确定决策结果。而协商民主贯彻在机制当中,首先要求将公共利益作为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确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根本导向;其二要求有公开、透明的协商程序作为保障;其三要求规定公众与其他决策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其四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其五要求保障公众发言权。在具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应当将听证、政府信息公开、协商式民意调查以及决策公示机制共同建立起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保障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体系,逻辑上政府决策需要听证,并将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在不必要召开听证会的场合进行协商式的民意调查以收集更多民众意见,通过听证或协商把方案确定下来,最终由政府依据这个方案做出详细、确定的财政预算、环境报告等,相关部门将决策信息公开出来,公众可以得知,如果与听证或协商确定的方案不符,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政府按照确定的方案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