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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不论是政治、经济、科学、文化还是国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与提高。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各类设施的不断建立也为人们带来了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上的双重享受。但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发展,东西部经济发展越来越显著的不平衡、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差距巨大的收入、社会治安状况更加严峻等问题成为束缚我国各项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难题。同时受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健全及外来思想文化的双重冲击,传统的道德体系分崩离析,社会矛盾日益突显、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犯罪率居高不下甚至屡屡攀升。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升级的在公共场所针对不特定对象行使暴力并致多人伤亡的报复社会型犯罪(根据报复型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及是否当场实施报复行为,可将报复型犯罪分为针对特定对象的报复犯罪、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报复犯罪、当场实施的报复犯罪及经过精心策划后在特定时间实施的报复犯罪等。本文拟探讨的范围仅限于“在公共场所针对不特定对象当场使用暴力并致多人伤亡的报复社会型犯罪”,下文所述“报复社会型犯罪”也仅指此类犯罪)案件,如2008年的“骆效记案”、2009年的“熊振林案”、2010年的“郑民生案”等,更是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面对此类犯罪,适用刑法对犯罪人进行最为严厉的惩罚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我国刑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1 ;有的学者认为无论使用何种手段,只要是因“意图杀人,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罪名定罪处罚”2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侵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或者身体健康权利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3等等。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类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不同的学者对此又持不同的观点并且有各自的理论作为支撑,这就导致相同性质的案件可能因为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定性采用不同的理论观点进行评价、在适用刑法进行裁量时存在不同的标准。因此,探析报复社会型犯罪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定位,特别是研究此类犯罪在刑法学中的价值及如何适用刑法正确定罪量刑等问题就显得极为有必要的。本文通过运用统计、对比、实证、归纳等方法,在阐述古今中外对报复型行为的不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现状、内涵、原因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进而揭示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征及其在刑法学中的价值,并立足于上述分析内容提出笔者关于适用刑法对报复社会型犯罪进行正确定罪量刑的立法构想。为了全面、体系地论述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内涵、特征及其在刑法学中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适用刑法处理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构想,笔者将本文文章结构安排如下:导言。在导言中,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以及撰写思路、文章的框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报复社会型犯罪概述。本章通过对国内外刑法学关于报复型行为历史沿革的分析,阐述笔者对报复社会型犯罪内涵的理解,并在此基础章论述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本质。第二章,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现状、特征及界定。本章通过运用对比、统计、归纳等方法,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原因进行论述,同时归纳总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征,进而论述该类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为后续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报复社会型犯罪在刑法学中的价值。本章将通过对实例的分析、论证,分析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不同学者对报复社会型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所持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从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方面分析报复社会型犯罪行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价值。第四章,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立法构想。本章首先论述笔者关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相关问题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适用刑法处理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立法构想,期望探讨对报复社会型犯罪而言较为理想的定罪量刑方式。第三章与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所在。结语部分。在结语部分,笔者将在简要回顾全文内容框架的基础上,简述研究报复社会型犯罪对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的意义,并总结笔者对处理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构想,同时提出本文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