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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是基金管理人中直接或间接处理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作事务的雇员。基金经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雇员,属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但由于基金经理直接负责基金投资操作,其所处的地位、所拥有的职权又显然不同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关联人士,其行为对基金资产及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影响特别大。基金经理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基金经理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托管合同关系,与基金持有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基金经理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源自合同的约定。合同是基金经理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基金经理依合同、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基金经理概念的法律界定及法律地位初步分析。分析了基金、经理以及基金经理的法律涵义,并对基金经理与公司经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二章:境外基金经理法律地位立法例评析。对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和台湾基金经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了介绍和评价。第三章:我国基金经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介绍了我国大陆法律中基金经理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提出基金经理权利设计的立法缺陷主要有,激励制度的欠缺以及对基金经理交易行为的规制导致部分权利的缺失。义务责任的立法缺陷主要有,规制基金经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足,缺乏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局限性。并分析了立法缺陷的成因。第四章:完善我国基金经理法律制度的建议。提出设计合理的公募基金经理激励制度,建立基金经理股权激励长效机制以及科学的基金评价体系和基金经理评价体系,对个人交易行为变绝对禁止为适度放开等具体措施来完善基金经理权利设计。提出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适时建立基金经理的信息披露制度,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完善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民事诉讼制度等具体措施来弥补基金经理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