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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条文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兜底条款,对其解释适用争议最大的当属行为方式型兜底条款,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行为方式型兜底条款数量最多。与此同时,以“条”、“款”、“项”作为划分条文结构的标准,刑法分则存在着一类专门以一“项”的内容来兜底规定犯罪行为方式的情形,即刑法条文中的某一项专门规定了该条文列举的犯罪行为方式以外的“以其他行为方式或手段”实施犯罪的情形。该类情形也全部存在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从形式上看,经济犯罪刑法条文兜底条款的盖然性与不确定性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然而,从刑事立法技术和经济犯罪基本特征的角度出发,在经济犯罪刑法条文中设置兜底条款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回避兜底条款因其自身的盖然性和模糊性而易被司法者随意“填补”所带来的风险。有鉴于此,深入探究刑法解释方法,为经济犯罪刑法条文兜底条款设立一套解释规则,进而有效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就显得尤为必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综览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兜底条款的基本理论,得出兜底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兜底条款是指具有堵塞、拦截犯罪行为人逃漏刑事责任的功能,在明确列举相关情形时,因无法穷尽需要描述的情形而采用的概括式规定,在条文中通常采用“其他……”、“等”的表述方式。兜底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刑法总则中的兜底条款和刑法分则中的兜底条款,刑法分则中的兜底条款可进一步分为主观罪过型兜底条款、行为主体型兜底条款、行为对象型兜底条款、行为方式型兜底条款和行为后果型兜底条款。第二部分以刑事立法技术和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为视角,对经济犯罪刑法条文兜底条款存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和阐释。在经济犯罪刑法条文中,为了尽量避免因刑事立法罪状表述、规范结构设置等立法技术造成的不应有的法律漏洞,立法者在明确列举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外,设立了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同时,基于经济犯罪特定发生领域特征、法定犯特征以及双重违法性特征,为了防止经济犯罪刑法文本的僵化、缺乏活力,也为刑事法律的稳定性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结构性紧张关系寻求制度化出口,在经济犯罪刑法条文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就成为兼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选择。第三部分从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出发,为经济犯罪刑法条文兜底条款设立了一套具体的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运用于该类兜底条款解释过程表现为同一律规则、同质性解释规则以及参照前置性法律规范规则。其中,作为主要解释规则的同质性解释,应当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进行审视和归纳。具体而言,纳入到经济犯罪刑法条文兜底条款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的行为对象,应当与该刑法条文已经明确规定的行为类型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和基本特征。第四部分以司法实务为视角,对现实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考量。在司法解释方面,“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纳入到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这一规定有违同质性解释规则。在司法判例方面,“汪建中抢帽子交易行为”并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条文明示行为类型所具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和基本特征,不能适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于“抢帽子”交易这样一种资本操纵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