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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雇佣法律关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雇员受害赔偿,涉及侵权法、保险法、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我国法律对雇佣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规定过于简略,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带来诸多困难。雇佣关系的界定,是确定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雇佣关系以不同形式大量出现,其它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等与之又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务中对雇佣关系进行界定,存在诸多难点,确立一个可操作性强的界定标准,紧迫而必要。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立雇主责任和免责事由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免责事由应仅限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同时要严格限制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在雇雇员对自身的损害有重大过失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致雇员受害时,雇主赔偿责任性质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有其内在的法律特征。雇主追偿权确立的基础是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追偿权的取得是基于代位清偿,雇主取得的该追偿权的范围,应在认定侵权人和雇员的过错程度的基础上而进行确定,在法院判决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后,只有在雇主完全履行了赔付义务后,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实践中,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于种种原因而追偿不能,严重损害雇主的利益,为此,应对雇主责任进行合理定位,并通过雇主责任险的完善,使雇主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