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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伦理精神”为切入点,对现代社会的契约关系与契约行为进行道德哲学分析,使契约伦理精神成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背景下现代中国伦理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文由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契约伦理精神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发生学依据、“契约”向“伦理”的概念过渡进行道德哲学分析(第一、二、三章);第二部分(第四、五、六章)对契约中的伦理要素、道德要素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契约中的善恶因果律即“德”-“得”相通的伦理规律及其现实性。
黑格尔的伦理实体、伦理关系、伦理规律的理论,康德的道德主体、道德法则、道德客体的理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麦金太尔所追寻的“美德”以及丸山敏雄“德福一致”等道德哲学资源,分别从社会伦理、个体道德以及“德得相通”的伦理规律三个维度,为契约伦理精神及其道德哲学研究提供了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市场经济促进了契约伦理的发展,同时也存在着谋利动机过度膨胀而引发契约伦理困境的可能;市民社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法权状态”,利己主义的泛滥容易滋生“契约工具主义”;后现代主义以其“解构性”扩展契约伦理领域非理性的“任性”。由此,应当形成适应时代要求的契约伦理精神,以便引导市场经济的求利动机,匡正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并对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性”进行回应。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后现代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契约伦理的发生学依据。
契约、合意、伦理精神,构成了契约伦理精神及其研究的基本概念体系。契约是当事人为满足某种需要而自愿达成的协议,它由契约主体、契约客体、契约文本等要素构成。契约作为主体之间的约定,其本质在于“合意”。契约伦理是契约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需要也必须“精神地”达到和把握。
契约产生的社会条件是人的需要、劳动分工与交换行为。契约尊重特殊意志以及由特殊意志所形成的“共同意志”,体现出对人的尊重与对秩序尊重的统一。契约关系是一种横向的伦理关系,其蕴涵的价值理念主要是理性、公平与自由。契约源于理性对于社会因“契约缺失”而遭遇的伦理困境的反省以及对契约拯救路径的选择,契约公平主要体现为契约程序公平和契约结果公平,契约的自由理念由缔约资格平等和从事契约活动自愿两方面内容组成。
信任、诚实、节制等道德观念形成契约合理性的道德条件。契约信任作为特殊意志的契约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包括人格信任、守约能力信任和契约合作信任。契约中的诚实具有三方面的规定,即动机、言语和行为。契约中的节制意味着契约主体对欲望、情绪和行为的自我约束。因此,道德修养是契约伦理精神的主体条件。
契约关系中的德性或“德”是契约主体的道德自我,是契约主体“在伦理上的造诣”。契约关系中的“得”指契约主体所获得的现实的契约利益,它对个体和社会具有现实价值,其基本合理性是伦理合理性。契约“德得相通”规律的现实运作有赖于契约主体的道德智慧,以及合理的契约伦理秩序作为环境支持,最终推进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