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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知悉权作为宪法意义上知悉权在诉讼法上的延伸,来源于程序主体性理论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程序参与性原则。作为被告人一种重要的诉讼权利,知悉权是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也是影响被告人能否主动应对诉讼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都对被告人的知悉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刑事速决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诉讼的效率。在刑事速决程序中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有助于被告人自愿、明智地进行程序选择,有助于其在速决程序中其他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促进了诉讼效率的提高。在我国的普通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悉权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成为速决程序中被告人知悉权实现的障碍。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被告人知悉权概念和性质的分析来阐述该权利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同时分析我国速决程序中被告人知悉权实现中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其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速决程序中被告人的知悉权进行阐述。首先对被告人的知悉权的概念做了相应的界定和辨析。其次,通过对被告人知悉权的内涵的剖析来阐述知悉权的基础性,从而提出保障知悉权的行使是被告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起点。再次,分析刑事速决程序中保障被告人知悉权的意义,即实现诉讼中程序的公正与诉讼的效率。最后,通过对速决程序简化的最低标准进行分析,说明了速决程序中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需要重视被告人的知悉权。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事速决程序中被告人知悉权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对被告人知悉权的主体规定并不明确。在程序选择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上程序选择的被动性及实践中缺少相应的依据,被告人难以做出明智和自愿的程序选择。在被告人的知悉方式上,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取决于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具有间接性。在知悉权内容方面,由于知悉信息的不完整导致被告人不能有效行使申请回避权,也影响了量刑辩护的效果。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与国外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来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我国对被告人知悉权权利的确定、知悉权内容、知悉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粗陋;二是相关配套制度,如证据开示制度、回避制度告知程序等不够完善;三是我国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流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如被告人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指定辩护的范围有限、律师的信息披露范围限制较多。第四部分是针对速决程序中被告人知悉权出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完善建议。认为应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现有规定进行调整和细化,包括明确知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明确不同诉讼阶段被告人知悉的客体和内容,完善被告人知悉权的实现方式等。同时主张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如加强对回避信息的披露、借鉴阶段性的证据开示制度来实现速决程序中的控辩对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