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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运用管理学和电信经济等相关知识,着重分析在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资费监管思路开始转向为强化各电信集团公司资费管理职能,逐步过渡到电信资费上限管理的监管模式的背景下,各电信集团公司对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方案进行审批的原则。本文首先从信息产业部以前的监管思路和电信资费的基本知识入手,根据204号和408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分析信息产业部监管思路的转变,以及影响和局限性,并结合作者的工作实际,运用互联互通结算、成本测算以及公平竞争等理论,提出了电信集团公司审批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方案的九条原则,并加以论述。这九条原则分别是:1、优惠方案应按要求格式上报,包括明确的优惠起止时间、优惠编码、盈亏测算、业务测算、竞争分析等材料。2、优惠方案应描述清楚,理解上不存在歧义。3、综合考虑互联互通结算和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以及国际去话的结算。4、优惠方案不应存在免除或变相免除月租费的内容。5、优惠方案不应存在改变计费结构和计费单元的内容。6、优惠方案不应存在不同电信运营商网内网间价格不一致的价格歧视内容。7、加强优惠方案的测算分析,调控优惠尺度,合理竞争,避免出现普惠政策、盲目跟进。8、保持优惠政策的可持续发展性,新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考虑以往的优惠政策,平衡调控。9、集团公司审批时应考虑各省(市、区)通信管理局的具体风格、信息产业部对不同省份的关注倾斜态度以及近期的管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