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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开始只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但随着其发展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惩罚性赔偿从第一次适用到现在一直伴随着争议,但是这一制度却在争议的声中不断的成长壮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多数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做出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且范围相对社会的需要显得狭窄。本文试图通过对理论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的指导我国立法制度的设计,进而能够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要,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利益。笔者分别使用了历史、比较的法律方法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分析,明确了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它存在有什么合理性,我国应如何扩大此制度适用范围。以上这些都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也是写作本文的目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部分,共计三万一千字。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沿革。本部分笔者主要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具体阐述了古代惩罚性赔偿在中外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近现代惩罚性赔偿在中外的发展。通过从古到今的梳理,以期能清楚惩罚性赔偿的发展脉络,同时以期能对惩罚性赔偿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界定。在本部分笔者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的界定都一一做了详细的阐述,通过比较分析笔者最后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最后,为了能够更清楚的了解和认知惩罚性赔偿,笔者比较了同惩罚性赔偿相近的一些责任方式,如精神损害赔偿、罚款和罚金、定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以期能够更清晰的明确惩罚性赔偿在民事责任中的定位。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基础和功能。笔者在此部分通过论述惩罚性赔偿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法制基础,以证明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明确了我国具有扩大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土壤和理论根据,其次又从被告和原告两个角度具体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对被告的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和对原告的激励功能,从这一方面也说明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本部分主要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等适用问题。笔者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不管是侵权还是违约都要采用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任何人或机关不能擅自适用;其次,具体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当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客观要件包括非法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最后,论述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原则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方法,即要以适度威慑为原则,又要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其它各方面因素来进行确定。第五部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的评析和展望。首先,对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检讨;其次,论述了应该怎样扩大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其他法律领域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