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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可以将数罪分为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两种类型。异种数罪的形式及处罚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不大,对异种数罪一般都是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但是对于同种数罪的处罚方式,理论界众说纷纭。实践中,同种数罪又分为判决宣告之前发现的同种数罪和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同种漏罪或又犯的同种新罪两种情形。对后者,目前理论实践中的争议比较小,一般是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而对于判决宣告前发现的同种数罪的处罚方式,则是研究的焦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尚未明确规定同种数罪的处罚方式。刑法理论界对于判决宣告前发现的同种数罪之处罚方式主要有一罚说、并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三种观点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各有利弊。目前来说,单单适用其中任意一种观点都会导致理论及实践的问题出现。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判决宣告前发现的同种数罪一般是按照一罪从重的处罚原则,这也导致了在一些个案中罪责刑不能相适应。从目前的理论实践来看,制定出一个近乎完美的同种数罪处罚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完全适用并罚制度,则可能会放纵一些多次小数额犯罪行为,同时可能会导致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受到大大的限制;如果一概适用一罪从重的处罚制度,则会减轻许多多次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果采折中的观点,就会出现同种数罪处罚制度体系内部逻辑矛盾的问题,而且折中的方式还需要有刑法非常细致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在某些问题的具体适用上出现杂乱无章,做法不一的情形。因此我们只能去寻找一种相对合理的路径去解决这个问题。而在寻求这个相对合理的制度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同种数罪的性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目的以及施行这种制度可能带来的后果等诸要素,分清各要素的主次关系,对各要素进行综合博弈,从而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笔者认为,在制定同种数罪的处罚制度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是需要围绕的主要方面,因为只有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实现刑法实质的正义,其它方面要素也都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但是相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言,是次要方面。而同种数罪只有采取以并罚为基础,以个别为例外的制度原则,才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才能更好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实现实质正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同种数罪的界定,阐述了同种数罪的概念、特点及与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惯犯的界限等问题。认为只有把同种数罪的概念明确化、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清晰化,才能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章同种数罪处罚制度之理论争鸣,介绍刑法理论上同种数罪处罚制度的三种观点,一罚说、并罚说和折中说。认为三种学说各有其利弊,单独适用其中任意一种观点都可能会导致理论及实务中的问题出现,解决同种数罪处罚问题需要抓住问题的核心;第三章我国同种数罪处罚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在同种数罪问题上的立法及司法现状,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对同种数罪处罚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的做法不统一,需要通过科学规范的刑事立法予以解决;第四章完善我国同种数罪处罚制度的建议,是通过之前的分析,提出自己对同种数罪处罚制度的意见,试图探索一条相对合理的立法及司法路径。认为同种数罪采取以并罚为大原则、以个别为例外的制度才能够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