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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危不救导致他人遭受严重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人们对见危不救者在道德上深深谴责的同时也感到了道德约束对这种行为的无力,于是人们转而积极寻求其他措施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考虑到见危不救行为往往导致社会成员生命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所以,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便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人们将目光纷纷投入到这一领域。赞成者企图用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国外见危不救相关立法,甚至创设许多新的理论来论证在我国将这一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笔者认为见危不救犯罪化还不应贸然上升为刑法规范,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见危不救犯罪化违反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原则,混淆了法律特别是刑法与道德的界限,是法律道德主义的表现。第二,见危不救犯罪化与我国当前不作为犯罪以及损害性因果关系理论还存在冲突之处。第三,见危不救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四,见危不救犯罪化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不应当将这一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的结论。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见危不救概述。在这部分中重点介绍了本文所论述的见危不救的概念以及中外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例,以此对我国古代和现代世界各国对见危不救是否犯罪化有一个宏观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从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中外立法例等方面介绍了了当前我国学者赞成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所提出的理论;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分别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损害性因果关系、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可行性方面对见危不救犯罪化提出了质疑,得出我国不宜将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结论;第四部分进一步否定了将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论并指出了解决之道--刑法之外治理,即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舆论引导对见危不救行为做出正面规制,另外通过明确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见义勇为基金的运作,从反面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