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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与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世界贸易经济的发展趋势。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支付问题就显得越来越突出:如何配套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支付问题?如何处理每日通过信息技术网络产生的成千上万个交易流的支付问题?答案只有一个——利用网上支付。因此电子商务与网上支付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电子商务是在虚拟市场上进行的,它的每一笔交易都包含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基本要素。电子商务离不开资金流。资金的支付、清算是完成和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环节。网上支付是整个电子商务存在和不断发展的基础,没有高速、安全的网上支付,就没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支付也称在线支付,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及金融机构,通过Internet用安全电子手段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众所周知,网上交易都是在开放的Internet上进行的, 交易各方互不谋面,而且网上信息的保密性差,易于被窃取。如何保证Internet上电子交易和支付的安全性、保密性非常重要。而网上支付是否完善与安全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开办的网上支付情况并不乐观。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大多数人宁愿“现收现存”,也不愿透露银行卡的号码。网上支付使资金在网络上快速流动,如何保证其安全是广大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所以,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问题成为发展网上支付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网上支付是否真的存在诸多不安全的因素呢?如何保证网上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保证传递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呢?为了解决网上购物、交易和结算中的安全问题,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第三方身份认证机构或称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中心,来证明前述的四性。除了CA之外,通常还需要使用加密技术对网上交易的信息进行加密,来保证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SET(Secure <WP=5>Electronic 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和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套接层)的产生和认证中心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虽然SSL与SET协议以及认证机构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但是技术支持与保障不可能自然延伸到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难以保证有效地防止破坏和欺诈,也就难以真正保证交易安全。2004-4-24新浪科技报道了一个让人震惊的消息,北京江民反病毒专家称,其全球率先截获的“网银大盗”病毒,利用了网上银行系统漏洞,可以成功窃取到网络银行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网银大盗”目前只盗取某网上银行用户卡号和密码,但不排除其变种可以成功偷取其它网上银行用户密码。目前此事已得到了各大网上银行系统的高度重视。有关数据显示,网上银行的用户已有近千万,每年通过网上银行流通的资金超过千亿。“网银大盗”木马病毒使千万网上银行用户陷入了前所未有的险境,谁也料不到病毒会来之何方,一旦感染该木马,可能几秒内大笔资金就会易主他人。现实告诉我们,任何技术性的防范都无法提供绝对的安全保障,而网上支付的过程中确实有许多新问题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但我国的法律还很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网上支付方面的法律,现行票据法也难以适应网上支付的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曾制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但这些都还仅局限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此外,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由于网络银行进行的是无纸化操作,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对网上支付的规定,因此各方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大。这种法律风险从根本上来看,属于没有任何法律调整,适用现有法律不明确或适用现有法律明显不公造成的风险。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转移资金出了事以后,自身有哪些义务,有什么责任,能够得到什么赔偿没有一个明确的预期或感觉明显不公,这就便不少本应参加电子商务的潜在市场陷入观望。因而,有必要根据我国网上支付应用日益广泛的实际情况,加速这方面的立法进程。本文对网上支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法律分析: <WP=6>一、网上支付的法律关系对于网上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主要可归纳为三种主体:(1)网络银行;(2)客户;(3)认证机构。在网上支付中,作为支付中介的网络银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无论是网上购物还是网上交易,都需要网络银行来进行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客户通常包括消费者和商家。认证机构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和消费者)和参与者(检验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以第三方身份证明网上活动的合法有效性。网上支付的过程实际是电子商务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网上支付是由一组合同群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共同完成一项消费的支付与结算。二、网上支付完成的法律认定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合同买方履行的形式,网上支付的完成就意味着买方义务的解除,并且关系着风险是否转移,责任是否承担的问题,所以如何确定网上支付的完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网上支付法的最重要的问题。本文认为,以受益人银行决定接受贷记划拨时作为网上支付完成时间比较合理。因为受益人银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资金已由受益人的代理人受益人银行控制,代理人所受的法律后果归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