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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大报告中的这句话,掷地有声、发人深省,突出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程度和水平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生态资源约束趋紧,这些已经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障碍和瓶颈。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模式,是有效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始见于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最新解释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管辖、原告主体资格、责任方式、鉴定问题等,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而且,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未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出明晰的规定,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有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理论界也存有争议。在这样的制度困境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我们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引了方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在这一背景下,今年7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吉林省在内的13个试点地区先行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W市因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有益经验,有幸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试点地区,工作重点就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在证据收集和判决执行的监督上,都具有其他组织不可取代的优势,能够有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着眼于W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可以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项工作得到了现实案例的支撑和验证,同时充分体现了检察职责的要义,对于提高生态违法的成本,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力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将以W市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探究,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