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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在轻轨轨道上走动致轻轨停运的案例屡见不鲜,但被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实属罕见。本文以谭某案为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定性,对各种分歧意见进行了辨析,并对谭某的行为为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了阐释。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先介绍了谭某案的基本案情,再列举有关本案的分歧意见,如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最后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构成何罪。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阐述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其次阐述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界限问题,最后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各分歧罪名的区别。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以第二部分的分析为基础,对本案的各分歧意见进行辨析,并得出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正确结论。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对谭某案的定性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对新类型的案子,不能只从表面现象入手,从惯性思维出发,而是要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