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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给传统财产继承增添了新内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就是其中一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已经把虚拟财产纳入民事保护的客体,①但目前我国《继承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还未有相关规制,法律的滞后使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保护存在明显不足,难以满足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要求。因此,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进行积极探索具有必要性。针对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困境,笔者运用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层层分析,剥茧抽丝,破解现实难题,提出应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等问题,将其早日纳入《继承法》中予以保护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价值及研究目标的阐述。第二部分是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基础理论。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等四种观点。对此,笔者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与评析,最后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的结论;在比较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继承区别的基础上,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具有主体的多样性、客体的广泛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形式的依附性等不同于一般财产继承的特点,应构建单独的继承制度。第三部分是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具有宪法、民法依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符合《继承法》第3条的条件,应纳入《继承法》的保护范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困境及其解决路径的分析。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归属争议,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应当归属于用户;针对网络服务协议对用户继承权的排除,在分析网络服务协议性质的基础上,提出排除用户继承权的格式条款无效,用户有权继承网络虚拟财产;针对用户隐私权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冲突,根据隐私的不同类型,提出若仅涉及死者个人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用户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若涉及到第三人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由第三人继承或者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第五部分是对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介绍及构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设想。参照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笔者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客体、方式、程序、价值认定及分割等角度提出设想,希望能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实现资源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