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温饱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的同时,私有财产日益增加,日常生活也日益丰富。在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当下中国,越来越多的普通群众将其闲置资金投入理财市场,以期望实现其“钱生钱”之目的。因此,充分发挥信托内容上的广泛性和高度的灵活性之优势,使其在我国理财领域快速兴起并不断发展壮大,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遗嘱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特殊类型,让无数国外家庭避免了家庭纠纷,实现了财富传承,而反观中国大陆,自2001年引入遗嘱信托制度以来,一直停留在制度层面,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之所以出现这种与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的局面,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通过剖析遗嘱信托的特点及其运行,找出现有立法缺陷并提出较为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完善建议,以增强其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可操作性,对于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当前中国而言,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尤为迫切。除引言外,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遗嘱信托制度概述,其中包括遗嘱信托的概念、起源与发展等内容,并通过比较的方法总结出其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即保障立遗嘱人意思自治、减少遗产继承纠纷以及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以解释我国具有发展遗嘱信托的需求与条件。第二部分是关于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问题。首先,从遗嘱信托法律关系主体要素着手,分别介绍遗嘱信托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其次,分析该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遗嘱信托财产,并介绍了其所具有的独立性及其同一性两大独特法律属性;最后,剖析该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即各方当事人分别可以行使何种权利,应当履行何种义务。第三部分是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运行问题。主要包括其成立与生效要件、变更权的行使主体、方式及其时间、终止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等内容。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成立要件存在矛盾之处、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登记生效主义导致实践障碍、必留份制度缺失、存续期间无限制等诸多问题,提出规范遗嘱信托的成立条件、明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立登记对抗主义制度、限制存续期间、明确遗嘱信托中必留份制度的规定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