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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发端于美国,作为“资本多数决”的现代公司法则下保障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随着历史演进,这一权利的功能也随之发生了转变。传统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旨在为异议股东提供“退出”管道,而现在随着诸如“挤出合并”等不公现象的发生,这一权利更倾向于强调价格评估机制和监督功能。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写入了这项权利制度。客观地检视我国移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本土环境及当前立法现状,许多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概括而言,我国当前立法粗略,在适用范围、行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制度缺失,操作性不强。此外,结合我国现实情况,证券市场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国情也加大了构架该制度的难度。因此,研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我国的完善对于理论和实践皆具重要意义。本文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研究对象,首先从理论依据等基本理论出发,着力探讨该制度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功能转变,在此基础上再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深入检讨,最后在多个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我们一方面应借鉴国外立法例,以国际通行的先进立法弥补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构架中的缺失,细化权利主体、摈弃“市场例外原则”、适度扩大权利适用范围、建立行使程序、设置价格评估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当前公司法及证券法领域的现实土壤,努力完成该制度的本土化。譬如面对司法裁判中的困境,我国应重视司法评估异议股东股票“合理价值”的现实意义,立足大陆法系国家实际,拓宽思路力求对我国司法评估机制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最终,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将更完备、更符合我国实际,从而在当前经济生活中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切实保障小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