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特有类型,是“胁从不问”政策的法典化,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立法嬗变。虽然胁从犯的法律规定只有简单的立法表述,但是关于胁从犯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通过梳理这些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考察并借鉴域外刑法学中相对成熟的被胁迫理论,分析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并提出破解胁从犯诸多困境的方法,充实胁从犯的相关研究,以期为胁从犯在我国当下的司法适用提供更加完善的理论支撑。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共计字数3.7万字。本文第一部分从我国胁从犯的历史发展的角度展开论述。通过纵向考察,法律对胁从犯的内涵的表述日臻完善。从古代律法中“胁从可赦”之表述发展到近代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胁从不问”之刑事政策,进而演变到现代1979年刑法中“比照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后再到1997年刑法中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历经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才形成如今的规定。胁从犯的从宽处理,不仅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还散见在一些司法解释中。相较之前,胁从犯的相关规定逐步体系化,其适用范围扩大。本文第二部分从域外的被胁迫行为的角度展开论述。通过横向考察,一类是德日所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被胁迫行为暗含在紧急避险条文中,且明文规定其具备排除违法性和免责两种法律性质;另一类则是英美所代表的英美法系刑法,胁迫在普通法的规定中是一项辩护事由。将两大法系与我国的胁从犯做对比可以发现,前者对被胁迫的刑法评价并非都是苛责,后者并没有排除其违法性,而是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区别的根源在于不同法系之间的犯罪论体系和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巨大差异。本文第三部分从胁从犯存在的理论问题的角度展开论述。分别从胁从犯的刑事政策根据、分类归属、法律性质三个层面进行叙述。围绕是否应当将“胁从不问”作为胁从犯的政策根据,是否应当坚持混合分类的共犯分类方法,以及胁从犯是否是一类独立的共犯人,甚至是取消其法律规定三个问题,分析并梳理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看法。相较之下,各种学说并非无懈可击,胁从犯的立法规定不宜随意改动,应当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完善立法的阙如。本文第四部分从胁从犯存在的实践问题的角度展开论述。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数据和案例,分析胁从犯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主要存在的四种问题。在定罪方面,由于立法的空白和学术的争鸣,导致“被胁迫”的实践认定模糊;虽然胁从犯和紧急避险都是处于被威胁的情形下做出不法行为,但是二者在刑法上评价不同,应当厘清二者界限。在量刑方面,“犯罪情节”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宜细化“犯罪情节”的范围;结合共同犯罪相关理论学说,理清处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胁迫的思路,完善胁从犯在实践中的适用。本文第五部分从胁从犯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化解的角度展开论述。首先,应当肯定胁从犯存在的价值,确定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相对的意志自由是哲学基础,期待可能性是刑罚基础。然后,在坚持我国犯罪论体系前提下,理论层面上,胁从犯具备独立共犯人的法律属性;继续承认“胁从不问”是胁从犯的政策根据,并坚持具有我国特色的作用为主兼采分工的混合分类法。最后,在实践层面,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指导下,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界定“被胁迫”,坚持被告人个人标准说;结合胁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法益侵害的大小、所起作用的大小、受胁迫时间的长短四方面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的范围。另外,应该从时间、目的、是否存在替代手段、法益衡量四个方面,区分胁从犯和紧急避险的界限。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胁迫,两人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按照具体罪名进行定罪,在量刑时考虑“被胁迫”这一犯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