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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当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如果股东的自身利益不同步与公司的利益,此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对此决议事项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进行表决,当然也不能作为其他股东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防特别利害关系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使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更加健全,是激活股东(大)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了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立法对此制度的初步认可,但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制度某些方面的规定有待完善,如:适用范围、主体和救济措施等,所以该制度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该项制度的认可,将对公司内部结构的完善,公司的稳定经营,以及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意义。本文分为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及结论,共六部分。引言主要阐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目的,还有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阐述了此项制度的法律属性,接着将此项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比较,然后又分析了它的法理基础和调整功能及局限。第二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部分,通过对各国有关立法及其修改的比较研究,探究该制度的价值及适用条件。第三部分“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通过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我国公司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分析。第四部分“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了四点完善建议,即: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体例、扩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的范围、完善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诉讼救济制度。结论再次重申文章的观点,总括全文,指出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应如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