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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当法律把私人设立的公司,看成是私人追求自己的目标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公司出现了营利与非营利的分化。二十世纪中期以来,非营利公司在国外成为研究的热点。近年来,在国内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民办机构的出现正悄悄地改变国内事业单位在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的一统天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随着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而新出现的组织类型。在此之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登记或审批,称为民办事业单位。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一方面为清理整顿现有的民办事业单位,将其复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表述为非营利组织。本文试图以单位体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线,从所有制的视角、生产功能的分类、单位管理体制来揭示单位体制与非营利法人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考察社会转型过程中,单位体制,对孕育其中又脱离单位体制的非单位组织的制度形成有何影响。此外,本文通过考察我国非营利法人的“不分配限制”这一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来揭示社会转型中国家与新兴的民间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也籍着非营利法人,对《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进行反思。 本文以导言开头,正文分为六章,最后是简短的小结。导言简单介绍了什么是单位、单位在我国的职能和分类,以及80年代以后法律文本中单位如何向法人转变,为主题的讨论提供背景资料。第一章主要通过“单位”与“法人”两种相互矛盾的法律观,来分析单位体制下的民办事业单位的性质,并试图描述所有制视角下私人组织设立为“非营利法人”的困境。第二章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和非营利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讨论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真实含义。同时也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形态。第三章通过分析我国和美国私立学校被政府接管的诉讼案例,比较我国民办非营利法人与西方法律中非营利法人性质的差异。第四章以民办学校为例,考察中美非营利组织制度的政策判断之差异。第五章分析单位管理体制对民办非营利法人设立所产生的影响,并试图通过研究美国非营利公司设立制度的变迁,揭示设立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动力。第六章以非营利法人为视角,对我国<WP=4>法人分类进行反思。结论部分主要是从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角度来谈建立我国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历史方法,主要是通过追本溯源来考察非营利法人能否从所有制视角的单位体制下自然生成;其次,也是考察我国非营利组织特殊组织形态产生的原因,即我国何以有合伙、个体非营利组织?历史的方法主要运用于第一章和第二章。比较的方法是笔者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这首先源于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非营利法人制度。营利与非营利法人是西方法人制度的基本分类,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规定中体现“非营利”的话语也是借鉴西方法律和理论中术语和词汇的产物。由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制度最为发达,对非营利理论与实践研究也较其他西方国家更为成熟,因而本文选择美国非营利法人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主要代表。其次,比较的重要性还由研究目的所决定。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试图揭示单位社会固有体制与移植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比较的方法从第二章一直贯穿到第六章。每一章的比较都是围绕单位体制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美国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最突出的紧张关系来展开,力图避免牵强比附。第二章比较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即非营利组织有个体和合伙吗?第三章比较非营利法人的性质;第四章比较“不分配限制”这一非营利组织根本特征的法律性质;第五章比较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制度。第六章比较非营利法人在法人分类中的位置。通过比较,来了解我国非营利法人制度与美国非营利法人制度的规则差异,并试图讨论在我国和美国非营利法人制度背后所蕴涵的制度精神之间的差异:即西方非营利法人制度只是私人选择的从事私人事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而我国非营利法人制度是国家对私人事业的管制。此外,本文第六章主要是对德国、瑞士、台湾等不同立法例之间的比较,为我国法人分类以及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立法提供参考。(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单位制度初步形成。单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基本而且是唯一的组织。单位是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社会的机制,既是政治单位,也承担了生产功能,是执行国家计划的组织。单位按照生产功能可分为企业单位、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类。其中,企业单位可以按照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改革过程中,《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话语表述上,用“法人”取代“单<WP=5>位”,只是借用了西方传统民法的法律术语,表达国有企业改革的“两权分离”政策思路,组织的单位性质并没有改变。单位法人制度仍然保持了单位制度的特征:首先,我国的法人分类只是单位分类的表述,仍沿用计划体制下以生产功能的分类标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次,我国的法人制度仍沿用了单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