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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判断标准是判断一罪或是数罪的最根本依据,也应该是唯一的依据。合理的罪数标准,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当中都应该保持统一性。应该为立法活动提供指导,为司法活动提供有效判断依据,指引司法工作者正确的判断罪数问题。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立法上对于罪数的规定很缺乏体系性,对同一类型的行为有时评价其为一罪,有时为数罪,而且单罚和并罚也没有理论标准,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罪数问题处理十分混乱,相同案件往往判罚不一。这些现状的产生很大部分原因就是现有的罪数判断标准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完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此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罪数理论做一个整体的概述,明晰罪数理论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以避免对概念模糊使用。随后阐述了罪数理论的发展历程,对理论的发展有个总体的把握。通过列举,对比,分析的方法阐明了罪数理论在刑法理论体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以二元论的学说最为合理。最后,以列举的方式,阐述域内外几种主要的罪数理论。罪数判断标准是罪数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将罪数判断标准研究透彻,就必须对不同的罪数理论有个整体的把控,这样才能对罪数判断标准做准确的对比和评析。第二部分,介绍比较有影响力的七类罪数判断标准,并一一对其进行了评析。犯意标准说主张应以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决定犯罪单复数的标准。行为标准说认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是行为的个数。法益标准说认为应根据被侵害的法益或者说结果的个数来决定犯罪的个数。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第三部分,对通说的犯罪构成标准进行了着重的剖析,即肯定了通说的优势,也总结了其不足之处。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优势在于与我国刑法理论相符和,较好的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违背罪数理论的基本原则。不足之处在于,其与实践严重背离,不可能得到实行,且缺乏层次性、应用方式混乱。以批判的态度剖析犯罪构成标准说,为下一部分更合理的罪数标准的提出提供了吸收借鉴的素材。第四部分,通过对犯罪构成标准的批判性剖析,本文鲜明地倡导了修正后的罪数判断标准。也就是犯罪构成与法益重合性相结合的罪数判断标准,并通过举例等方式论证了修正后的标准是更合理更有实际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