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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确保债权人平等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对于特定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多数债权人无法或者无法全面实现债权的案件普遍存在,如果任由各债权人自行依据其主张个别的执行,必然会对其中一部分债权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于是,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参与分配制度起步较晚,在规范形式上也仅仅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立,内容上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参与分配制度的申请人范围不明确、制度模式规定过于简单、法院管辖以及执行程序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也成为民事案件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重要原因,既造成了部分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又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与执行效率。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反思与检讨,笔者以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研究为硕士论文选题,以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制度价值与立法目的----确保多数债权人平等实现债权为切入点,通过中外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比较研究并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提出合理化构想。本文通过对参与分配制度立法目的以及我国现行制度的考察,结合域外相关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立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此,本文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首先,关于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度基础。以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出发点,结合有关学者的解释与论证合理的界定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概念,并从与破产制度相接轨的角度论证参与分配制度应当是与破产制度同等地位并相互补充的基本民事执行制度。其次,介绍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民事执行分配制度没有立法,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缺乏上位法根据、司法解释的分配制度总体上追求形式主义,难以实现债权分配实质平等、与域外立法相比在内容上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最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构想。在立法上,通过论证参与分配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建立与破产制度相衔接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原则上,现有法律确定的形式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差别原则,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分配实质平等的实现。在内容上,比较借鉴域外立法,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内容提供合理化建议。本文通过上述三部分论述,以期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合理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