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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从静态上观之,专利权可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技术垄断权,进而拥有积极使用权和消极排他权;从动态上观之,专利权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专利权人既可通过积极实施专利来控制市场,并获得高额利润,又可通过专利运营,抑制竞争对手占领目标市场,削弱竞争对手市场地位。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背景下,专利与标准的融合,使得专利权“如虎添翼”,以“标准必要专利”的面貌呈现于世。标准的公共性、开放性、强制性等特征,使得标准必要专利较之一般专利,能获得更大的市场影响力和控制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极易利用标准必要专利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优势,以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相威胁,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谋求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从而对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造成严重危害。技术与标准的融合是科技发展与生产社会化的必然产物,标准必要专利的出现契合时代的发展与市场的需求。与此同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基本权利救济手段,在其权利已受到损害或者即将受到损害时寻求禁令本也无可厚非。然而,一旦禁令救济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便存在滥用之虞。可见,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是把双刃剑,利弊互见,如何拿捏、判断禁令滥用的规制界限至关重要。对禁令限制过松,将可能产生“专利劫持”等禁令滥用问题,进而引发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造成严重危害;对禁令限制过多,会弱化标准制定者的参与意愿,影响标准质量,不利于生产社会化和管理现代化,同时还可能产生“专利反向劫持”问题。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限制,宏观上涉及到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平衡问题,微观上涉及到标准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如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因噎废食”和“矫枉过正”都不足为法。本文以“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法律问题”为主线,从“标准制定、竞争执法、司法裁量”等方面对禁令救济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最后又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的角度,对政策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过程中禁令救济的私法限制、禁令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及司法防控等方面提出因应之策。在文章结构上,共分为七个部分加以阐述。其中,首先为引言部分,第一至五章为正文部分,最后为结论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为:首先为导论部分,以当前所出现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现象为切入点,综合国内外文献研究,对本研究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创新点、研究方法等加以详细论述。第一章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及其规制的基本概述部分。首先,在对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等概念加以界定的基础上,梳理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具体表现。其次,从制度、技术、竞争、利益等方面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成因加以剖析。最后,对我国当前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法律依据加以阐释,并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规制实践,探寻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现实困境。第二章为“标准制定层面: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FRAND问题”部分。其一,对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进行分析,重点对专利信息披露政策和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加以阐述,明晰FRAND原则、FRAND承诺、FRAND许可之间的关系。其二,对FRAND承诺的法律关系及FRAND承诺与禁令救济之间的关系加以论证,理顺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之间的逻辑关联,探求FRAND承诺的不同法律定性对禁令救济正当性的影响。其三,探讨FRAND原则体系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规制的重要意义。第三章为“竞争执法层面: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竞争法问题分析”部分。首先,对“专利搭售、歧视性定价、不公平的高价、专利拒绝许可、收取过期专利许可费、不争执条款、不竞争条款、不合理条件的交叉许可”等竞争法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明晰其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其次,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情形下,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类型”等反垄断问题进行厘清。最后,对经营者集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时所附加之“行为性救济、FRAND承诺、不得滥用禁令救济”限制性条件加以分别探讨。第四章为“司法裁量层面: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诉讼法问题分析”部分。第一,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争议的可诉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确定许可费率的影响因素、法院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进行分析。第二,结合美国的“e Bay案”、德国的“橘皮书案”、欧盟的“华为诉中兴案”以及中国的“华为诉IDC案”等,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及其所形成的裁判规则进行总结归纳,以对我国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提供重要借鉴。第三,对提起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条件及法院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构成滥用的具体标准加以探讨。第五章为“制度应对层面: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规制路径”部分。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行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民法规制层面,厘定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明晰FRAND许可争议中请求权基础,同时对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请求权的限制予以制度上的回应。在行政规制层面,重点关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反垄断规则构建问题,以期实现垄断行为的类型化、判定路径的逻辑化、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在司法规制层面,重点关注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禁令时的考量因素及禁令滥用的反垄断民事诉讼问题,通过细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类型、规范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程序、完善FRAND许可费的司法认定标准等举措,构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司法规制体系。在协调规制层面,构建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协调规制体系,实现反垄断执法与反垄断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统一、司法救济下FRAND许可与行政救济下专利强制许可的衔接、反垄断民事诉讼与竞争执法的衔接。最后为结论部分,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在规制方式上,涉及FRAND原则下的政策约束、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等;在规制依据上,涉及民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所牵涉的领域十分广泛,所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非本文之力所能完成,还需要学理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在厘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相关法律问题的同时,还应切时之需,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修正完善相关规则,进而形成完备、开放、系统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