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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呈大幅上升趋势,其中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中比较严重的罪名,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力广泛等特点,并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由于涉案主体常涉及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金融平台,导致我国金融行业的形象及社会认可度显著降低,不少民众一听到“金融”便马上联想到“诈骗”,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金融领域的工作持高度重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相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犯罪也保持着高压打击的态势,近年来不同部门陆续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来应对五花八门的犯罪模式。然而我们从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也发现一个特点,集资诈骗罪的适用有扩大化趋势,使得原先只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可能被升级定性成集资诈骗罪或处两罪并罚,从而大大增加了非法集资案件中对行为人的处罚力度。这种近乎于配合“严打”的法律规制虽然能在短期内压制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形势,但长期来看将导致立法缺乏稳定性、客观性、逻辑性,是一种弊大于利的措施。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当前集资诈骗罪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为集资诈骗罪概述,其中分三节,分别为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以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通过该章节,主要理清集资诈骗罪的一些基本概念性问题,为后面章节的展开提供基础;第二章为集资诈骗罪构成的争议问题,其中分两节,分别对当前立法中对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的规定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以及学术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章为集资诈骗案中的共同犯罪,其中分两节,分别对集资诈骗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和对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进行分析,主要指出当前实务中办案机关对集资平台员工责任认定的随意性,并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为依据分别对不同岗位、不同级别员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章为集资诈骗案中的罪数形态,其中分两节,分析了集资款被用作不同用途时的罪数形态问题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集资诈骗罪转化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同一笔或同一批的集资款不管分别被用于多少种用途,在考察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只能被视为整体来定性,而不能拆分定性,而实践中审判机关拆分定性的情形并不少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集资诈骗罪转化中对时间节点的确定目前也并无明文规定,笔者结合判例和理论知识提出了一些想法,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