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事实繁琐,仅仅依靠《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难以解决代理人的身份识别和责任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仍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胜枚举。本文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出发,归纳梳理司法实践中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探索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问题之提出。首先,由于现行法律对职务代理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导致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界定模糊;其次,不同法院对于代理权表象要素的认定范围和标准不统一,有些法院将某些要素作为判断构成代理权表象的要件,有些法院则持相反意见;第三,实务界未对判断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具体考量因素进行类型化区分,在分析具体案件中相对人是否构成合理信赖时标准混乱。第二部分,研究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和职务代理的界限。职务代理中“职务范围”限定模糊导致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界定困难,本部分通过分析项目经理的权限将项目经理分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与借用资质、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担任的项目经理。判断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抑或是职务代理时,首先根据授权范围考虑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是否成立职务代理,再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借用资质、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担任的项目经理不能成立职务代理,仅考虑表见代理的成立。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区分表见代理与职务代理时则根据其职务范围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代理,否则可能成立表见代理。第三部分,研究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代理权表象的认定。印章是表征代理权外观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真实的印章对表征代理权具有积极作用;未经备案、私刻的印章通常不会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盗窃的印章一般情形下难以形成代理权表象;使用范围特定的印章往往只在其限定范围内发生效力,但在限定范围模糊时也可结合其他表象因素成立表见代理;当行为人所进行的行为在授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可成立职务代理,如若超越代理权限,则考虑是否成立表见代理;身份性文件可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印章的持有等其他因素综合判断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宣示性外观对代理权表象的认定具有积极作用,可以直观的表明项目经理的身份。第四部分:研究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判断。首先根据相对人是否知晓行为人借用资质、转包的事实判断合同的相对方为行为人抑或是建筑施工企业;其次根据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项目经理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对应相对人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然后将行为人代理权表象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关联性和建筑施工企业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作为考察合理信赖的要素之一;再根据经营者标准分析个案中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代理权表象的强弱,从而得出相对人应当具有何种程度的调查核实义务,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构成合理信赖;最后结合一些辅助要素对相对人合理信赖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