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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制度在建构上贯彻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忽视了不动产利用效率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作用和补充作用。在《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略显“意思自治过度”的同时,国内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地役权制度还应该“更加意思自治一些”。根据他们的观点,地役权应该“为了地的便利”这一要件是可以、甚至是应该取消的,地役权可以、甚至是应该作为孕育各种新的不动产用益性物权的框架性物权。虽然这样激进的观点并没有被立法者所采纳,但是它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地役权内容的解释、地役权效力的认定上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 这篇论文认为,从罗马法到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地役权制度,都可以被理解为根据意思自治和不动产利用效率这两个原则建构而成:以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不动产利用效率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具有限制作用和补充作用。对地役权制度两大建构原则的此种理解,不但可以在罗马法和现代各国法中获得证成,也可以在对地役权制度的规范性分析(将地役权制度作为不动产际合作法律实现的典型形式)中获得证成,并由此对于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学术研究、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助益。 除了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方法的引言之外,论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介绍地役权在罗马法中产生、发展的历史流变和由罗马法学家所精心建构起来的、对后世有着基本塑型作用的地役权制度结构,并考察了意思自治在罗马法地役权制度中的地位及限制。 第二章介绍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地役权制度,说明它们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强调了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具体制度,并考察了意思自治在现代地役权制度中的地位及限制。 第三章介绍了晚近两种关于地役权制度中当事人合意具有物权效力的基础的理论,一种是狄波特和帕里西主张的不动产财产权碎片化理论,另一种是戈德雷主张的交换正义理论。 第四章对地役权制度进行规范性分析,以实现不动产际合作作为地役权制度的功能性目的,论证了意思自治和不动产利用效率可以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地役权制度建构的两大基本原则。 第五章分析中国古代的“地役权”制度,根据论文建构的分析框架对我国的有关学说和现行地役权制度立法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