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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我们欣喜地看到,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而这一历史性的突破离不开长期以来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究其原因,关键制约因素在于传统诉讼法理论严格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导致环境公益受损时,大多数社会主体由于并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而被拒之于诉讼程序之外。而新《民事诉讼》第55条关于原告资格的模糊性规定极大地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因此,本文拟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基本理论出发,在借鉴相关域外经验及综合本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着重对比分析不同类型的原告主体,全面考量其有利因素及制约条件,以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形成对环境公益的及时、有效、全方位保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基本理论。首先,概述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类型等基本内容;其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研究意义及体系模式;最后,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理论基础,即对诉权理论的发展、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环境权理论等理论的具体内容及其发展进行重点介绍。第二章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法研究。在这一部分笔者从两大法系选取了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家,并对各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深入地总结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域外经验借鉴。第三章是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实证分析与问题探讨。首先,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总结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立法现状;其次,重点介绍近年来地方法院在扩张原告资格方面的积极探索,并结合江苏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新民诉法实施以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最后,对制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关键因素即原告资格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方向。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制度构想,这也是整篇文章的核心内容。首先,从完善立法保障和修正判断标准两方面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构前提;其次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探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具体涵摄范围;最后,对适格原告主体进行顺序安排,构建以环保组织为主导、以环保行政机关为有益补充、以检察机关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环境公益诉权顺位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