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q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是一种不成熟的公司形式,其以合同而非公司章程为存在基础,且其设立、变更、终止等皆须经行政审批,由此导致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并购纠纷、清算纠纷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笔者选取其中的一个问题——股权转让纠纷,作为研究对象,旨在为股权转让所涉各方如何防范股权转让风险,法院如何适用与解释法律以解决与股权转让纠纷有关的问题,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建议或意见。笔者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出发,基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主要运用解释论兼采立法论的方法,探讨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发生的争议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在对批准证书的效力现状及对其质疑的论述基础上,得出应该依实质要件作为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依据的结论。第二部分首先论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基础。其次,论述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以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性质。最后,得出笔者的结论:如果其他股东否决股权转让,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宜认定为完全无效合同,并不得救治。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未将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征询其意见,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宜认定为部分无效合同,具体是指股权交付无效,可得以补正,且该补正具有溯及力。第三部分在论述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演变以及对效力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关于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结论:经当事人报批而行政审批机构不予批准的合同,系完全无效合同。由于,属于行政机构审批范围的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因此,当事人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并非是全部无效,而是指需要报批的合同部分无效,具体是指股权交付无效。第四部分论述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首先,论述外资法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其次,论述同意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最后,得出结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该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已具有“预先效力”,但是,尚无“履行合同之效力”。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与转让方形成强制缔约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结语部分对相关问题做了简要介绍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