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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作为主观性的代名词最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自我意识,这体现在那句德尔菲神谕之中:“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选择听从此一神谕,按照自己内心生活而拒斥城邦中任何习传性的权威律法,从而埋下了道德主体与伦理生活之间分裂的种子,也为西方文化语境下良知的两种维度——自知和共知打下了基础。我们将看到,自知的自主性、主体性和至上性也总是与良知的客观性、普遍性之间处于撕裂的状态。良知自由在现代的出现直接与宗教改革有关,其标志性的实践活动就是路德发表《九十五条论纲》。在其中,路德谴责了教廷通过发放赎罪券来哄骗民众信以为自己得救的荒诞之举并主张“因信称义”学说,从而让信仰又回到了私人领域。新教改革是现代性的标志性事件,它建立了现代性的基本特征,即用理性权威来取代启示权威,以自律来取代他律。黑格尔认为,正是新教撤去了支撑生命的客观权威的阶梯,使得人们完全依赖于内心的判断。良知自由所代表的主观性在德国走过了从康德到费希特再到浪漫派的历程。康德采取了较之传统更为狭窄的良知观念,从而导致了良知的形式化和主观化。费希特试图赋予康德形式良知以内容,通过反思判断力来打通人的绝对自由本质和现实,但是费希特却让良知成为了一种纯粹的信念。浪漫派接续了费希特哲学的主观性,而黑格尔则试图揭示这种良知的片面性,重新奠定良知的客观理性基础。《精神现象学》揭示良知的主观性,良知是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的第三个环节,在其中良知又具体分为四个小环节,分别是信念的良知,任意的良知,渴望承认的良知和为他存在的良知。良知因为退缩到主观性之内从而成为了优美灵魂,但是迫于行动的压力又分裂为采取行动的良知和评判的良知,最终两者在供认不讳中走向了相互承认,实现了和解。现象学表明,良知必须走出主观性深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向我们展示了良知辩证法的运作机制。良知分为形式良知和真实良知。形式良知的主张有二:首先,它从自身出发来规定善的内容,并认为自己是“作判断的力量”;其次,形式良知确立自身为道德权威,是对自身的绝对确信。但是问题在于,首先,就良知从自身之内设定善而言,由于良知只是形式地追求善,所以形式良知具有空洞性,形式良知所作的判断也无法保证其客观真实性;其次,形式良知将自身确立为道德权威,但是良知根据自由意志所发展的内容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恶的,因而良知是可能出错的、有成为恶的可能性,而如果良知自以为是地将恶看作善那便是伪善。良知的主观性只能通过伦理来克服,也就是说良知要走向普遍认可的规范。形式良知在进入伦理领域时其自我立法功能(赋予自身规定性的权利)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其仅凭自己的主观信念出发去判断善的能力必须被抛弃。形式良知必须将自己上升为真实的良知,良知不应再在自身之内寻找善的规定性,而应在外在客观伦理制度中去寻找。真实的良知对于国家关系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真实的良知相信其所处时代的国家有着基本的合理性,并表现为一种被黑格尔称作是政治情操的情感;另一方面,真实的良知认识到,实存的国家不同于现实的国家,并对实存的国家进行内在批判以实现国家固有的自由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