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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共政策有效性的理论视角,结合S市L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研究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有效性,针对性地提出修正和完善措施。1987年我国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在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建立的同时,因相关管理制度滞后,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炒买炒卖房地产的现象,严重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征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合理调节。然而,政策出台不久我国进入宏观调控期,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文延缓开征,直到2001年,恢复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由于只预征不清算使税负随着居民住房需求的增长转嫁到了购房人身上。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为研究颁布即遭搁置13年之久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本文对S市L区地方税务局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实证描述,从公共政策执行有效性的理论视角出发,对L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及其制约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评估政策执行的情况、及政策执行的效度和信度,从中发现理论依据、政策目标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得出尽管基层执行部门工作态度积极、工作效率高,但是因为执行中的政策缺乏合理性、稳定性、一致性、明确性和具体性,执行中又缺乏合理的组织体系、畅顺的沟通渠道、广泛的政策资源支持,加之政策执行环境发生改变,使得基层执行难度增大,导致政策执行偏离国家拟通过该税种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目标宗旨的结论,并针对现实问题,从完善政策制定、健全执行机制、环境优化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