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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或其员工在上市公司兼任高管(以下简称“纵向兼任高管”,即Affiliated Management)是大股东对下属上市公司加强控制的手段,己被学界所关注,从大股东角度来看,纵向兼任高管的存在能够使得大股东更好的管控旗下上市公司,在发达经济体中,纵向兼任高管的治理效应己被证实。然而在私有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新兴经济体中,纵向兼任高管的存在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可能与大股东形成合谋,进而“掏空”上市公司。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中国监管部门对纵向兼任高管的任职做出了诸多限制,但是由于具体处罚措施的缺失,未造成明显的实际影响。2009年存在纵向兼任高管的上市公司比例为49.64%,2015年略微下降2.94%,总体来看,纵向兼任高管的现象仍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投资活动是上市公司直接创造价值的活动,如果其没有达到预期的产出效果即投资效率低下,则为其服务的融资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分配活动也会受到不利影响,纵向兼任高管作为参与甚至主导投资活动决策的一员将对投资活动的效率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和“股东掏空”理论为基础,采用2009年至2015年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针对纵向兼任高管与投资效率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境下,国有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中代理冲突的明显差异,对不同产权性质下的纵向兼任高管的治理作用进行检验,并对纵向兼任高管影响投资效率的路径进行一定佐证,补充纵向兼任高管在中国具体情境下的研究。研究结果发现:(1)纵向兼任高管作为大股东的代表,能够对代理人的非效率投资进行有效的监督,减少了委托代理成本,显著提高了上市公司投资效率。(2)纵向兼任高管对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治理作用主要发生在国有上市公司中,且其对投资效率的治理作用是通过减弱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