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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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职能也逐渐发生变化,由管理型政府逐步地向服务型政府快速地转变,公共权力观念正在为公共服务观念慢慢取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公民越来越多的接受政府提供的公有公共设施的各种服务,且此种服务与人们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甚至为成为人们生存所必须的组成部分。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维护正是这种服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公共设施在给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方便、带来舒适的同时,也存在由于设置或管理不善导致相对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现象,这些无疑成为制约公有公共设施更好的服务于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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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抵押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地产抵押问题有所规范,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但是目前我国倘无一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而且关键是现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机构之间的信息衔接沟通做得不够好,仍然无法避免的造成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对房地分别抵押贷款案进行分析,基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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