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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担保手段,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特殊担保类型,其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制。长期以来,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股权让与担保权的实现等争议颇大。本文选取了裁判文书网上的一百二十七篇股权让与担保的司法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理着重针对存在的争议性问题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问题。首先阐述了股权让与担保方式相较于其他让与担保方式的特殊性,从而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然后是将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类似行为进行比较,从而从法理上归纳出了股权让与担保的特点;最后是通过对司法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研究,总结出了司法实践中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本文第二部分则是在将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之后,对股权让与担保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论述。首先是对行为的内容之一——权利的性质进行阐述,分析了学界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股权让与担保是物权式担保,一种则认为股权让与担保是债权式担保。本文认为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是复杂的,其兼具物权式担保和债权式担保的性质,不妨将其规定于“债的担保方式”里面,以解决股权让与担保定性困难的问题。而后通过对司法典型案例的统计,总结出了裁判机关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问题所持的态度,即74.6%的法院肯定了其效力,11.4%的法院否认了其效力,14%的法院未对其效力作出裁判释明。本文第三部分基于肯定其效力的基础上,论述了股权让与担保权的实现。首先是让与担保权人同时作为债权人和名义上的股东,是否当然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次是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手段,真正需要其发挥作用时,如何来操作股权实现担保,对此讨论了清算型和流质型这两种实现方式;再者是实现股权让与担保权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是否当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结合相关法理和司法案例对此予以肯定。本文第四部分最后论述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风险和完善建议。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该种担保方式,其仍旧存在很大的争议,且通过对司法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少部分法院还是否认了其效力,这样就达不到当事人设定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为尽量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本文分析了法院否认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原因和具体情况,总结出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风险并针对前述风险提出了完善建议,以供当事人和裁判机关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