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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国有企业改革进行近三十载,取得的辉煌成就有目共睹,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已经初步确立。然而,国企改革并未触摸到自己的天花板,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和国有资产流失两大痼疾依然存在,以企业经理人为首的经营者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由于传统政治与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国企经理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代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以来被定位在行政关系,这不利于明确国企经理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经理制度要求确立经理人与国有资产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突出并发挥其经营管理属性,并在确立职业经理人选聘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信托理念取代原先的委托代理观念,在强调国企经理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强其约束机制,从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国有资产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舞台,承担着为全体国民谋福利的重大任务。国家基于对国有企业的极大信任,将国有资产信托给企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国企经理人在享有受信托人权利的同时,当然应当承担起为受益人利益服务的信托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信托责任,根据国有资产法的经济法属性特点,此种信托责任的性质应为经济法责任。同时,根据国有资产这一客体性要素的特点,追究国有资产管理中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应当适用公益诉讼程序,因为其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实质上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然而,将信托理念引入到我国国企改革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并确立经理人信托责任制度,这一新鲜之举必然有与传统委托代理观念以及现行国企经理制度不相适应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把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信托理念本土化,强调国企经理人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重,并建立经理人责任保险等配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国企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制度优势,改善国企经营效率低下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