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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机托管过程中,法律争议的多发不可避免。从飞机托管的法律争议分析来看,之所以为产生多类法律争议的基础性原因在于飞机托管法律要素的非典型性、飞机托管合同的特殊性和飞机托管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其他服务业相比,飞机托管本身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1.飞机托管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所有权人方面表现为经济实力的局限性,对飞机代管人而言则表现为运营资质的限制。不仅如此,飞机托管关系赖以形成的飞机托管合同本身的性质目前也未被准确定性。就实践而言,飞机托管合同分为典型飞机托管合同和非典型飞机托管合同,前者是飞机所有权人和飞机代管人签订的,后者是飞机融资租赁情况下由飞机所有权人(飞机出租人)、飞机承租人和飞机代管人签订的。基于不同的飞机托管合同,飞机所有权人、飞机承租人和飞机代管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再加上飞机托管本身的特殊性,飞机所有权人和飞机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带上了专业属性。但这些并不是飞机托管法律争议产生的全部原因,影响飞机托管法律争议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目前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仅就目前而言,规制飞机托管问题的法律除了《中国民用航空法》的一般性规定之外,只有《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的一个章节予以规定,规定仅调整飞机所有权人、飞机代管人和局方的关系,对于飞机托管中的其他法律争议全无涉及,无法满足目前的需求。飞机托管法律争议的具体类型目前集中于以下几类:1.飞机托管合同内部法律争议,即飞机所有权人和飞机代管人之间因为履行飞机托管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可能导致飞机托管关系的消灭。2.飞机托管中与第三方服务商的法律争议,即飞机代管人经飞机所有权人委托对外与第三方服务商为一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争议,这种争议可能导致债务人对托管飞机主张债权,阻碍飞机托管的顺利进行。3.飞机托管中与乘客的法律争议。飞机托管的一大服务就是飞行,飞行是服务于乘客的,乘客可能是飞机所有权人也可能是飞机所有权人或者飞机代管人通过出售座位或航次吸引的乘客。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与飞机所有权人和飞机代管人之间极可能就飞行中的问题产生法律争议。4.飞机托管的行政法律争议。在我国,航空器本身及航空器飞行等是受到行政部门监管的。对于不适航的飞机或者不遵守飞行规则的飞行,民用航空管理局有权对飞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作出很可能使得托管飞机不能再投入飞行或者飞机代管人丧失运营资质,这都将对飞机托管的继续履行带来阻碍。5.飞机托管的其他法律争议。这类型争议并不是在飞机托管过程中的直接参与的当事主体之间的法律争议,而是可以对托管飞机行使某项权利的主体通过行使权力而可能导致的飞机托管目的不能实现,是其他类型的法律争议。针对上述具体争议的类型来看,飞机托管中的争议主要是民事争议。在目前没有特殊法规制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适用一般法调整。对于争议各方主体而言,程序问题同样重要,选择适宜的程序性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快速、妥当的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就现实情况而言,飞机托管争议各方出于自己的需求多选择私下协商解决,这是由飞机托管法律争议具有专业性、私密性及半封闭性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从这些特点出发,适宜于飞机托管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应是可以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序性争议解决方式。除了选择适当的程序性争议解决方式之外,争议方对于实体性救济方式的运用也将影响其利益的保障程度。在飞机托管争议中,可以运用的救济权利包括以行为为标的的救济权利、以金钱为标的的救济权利和以物权请求权为标的救济权利,其中飞机抵押权、优先权和留置权是当事人可以请求的主要实体性救济方式。除此之外,在融资租赁情况下由飞机出租人自愿替代飞机承租人清偿债务也能更好得解决纠纷,未尝不可一试。而对于在托管飞机之上设立抵押权的问题,可以考虑在飞机残值和抵押价值相当的情况下,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实行流抵押,以免除中间繁琐的挑选新买家的程序。最后,当托管法律争议进入诉讼阶段之后,一方当事人对托管飞机进行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考虑采取类似船舶活扣押式的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联络民用航空管理局限制飞机所有权人就托管飞机在权利登记簿上另行新设权利,同样能达到传统财产保全所要达到的效果,且在这个过程中,飞机所有权人仍可使用托管飞机获得一定收益,增加其偿付债务的能力。但上述分析都还只是基于理论性的假设,对于飞机托管法律规制缺位性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其实是单独立法或在民用航空立法中对飞机托管问题予以专章规制。总之,明确飞机托管合同的性质以及飞机所有权人、飞机托管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此为飞机托管中的各类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如今,已经二十多年未修改过的民用航空法即将开始修订,各项提案现已浮出水面,希望其中能对飞机托管问题予以立法监督,以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