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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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新时代,以前的长线操纵模式正一步步减少,虚假申报等短线操纵手段日趋活跃。操纵行为人实施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扭曲市场定价机制,破坏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完整性,极大地损害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虚假申报等操纵行为的司法治理,及时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如何区分合法的短线交易行为与短促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是执法机关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新《证券法》和《操纵解释》的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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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新时代,以前的长线操纵模式正一步步减少,虚假申报等短线操纵手段日趋活跃。操纵行为人实施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扭曲市场定价机制,破坏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完整性,极大地损害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虚假申报等操纵行为的司法治理,及时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如何区分合法的短线交易行为与短促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是执法机关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新《证券法》和《操纵解释》的双管齐下,加之实践中的首个判例,可以预见未来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将会更为精准、有效。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对监管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操纵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的法律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规范。监管机构如何监控违法行为、能否证明行为人有违法律法规,非常关键的前提是监管部门获取和分析交易数据的能力,应当打造同市场创新改革相适应的信息监管系统。本文以阮克荣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中心,认为虚假申报操纵市场行为认定,应从三个构成要件来分析: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行为后果。主观故意的判定可以根据客观行为进行反推,而客观行为的组成条件不仅要包含多次的申报和撤单,还应当兼具反向卖出行为等。对行为后果的分析要着眼于考量该虚假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量是否现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和操纵后果之间不需要具备直接因果关系,有足够证明条件能判定实际影响产生了亦可。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先就阮克荣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同时陈述判决结果。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虚假申报型操纵市场行为主观故意的认定、操纵市场客观行为的认定以及操纵市场行为结果的认定提出问题,以阮克荣案为中心对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构成要件进行研究。第二章主要论述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内容从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意图和操纵的故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借鉴域外关于操纵市场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则,以期能对我国的主观要件认定路径有所帮助。通过分析阮克荣案法院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方法,得出由客观行为推定具有主观故意的结论,并对考量主观认定的客观要素进行分类阐释。虚假申报操纵主观认定的客观化是现今监管部门实践中主要采用的认定路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操纵市场构成要件的核心部分。第三章着重于阐述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客观行为认定,频繁申报和撤单行为、反向卖出行为是客观行为要件认定的具体内容,区分虚假申报型操纵及普通的减少交易成本的频繁操作,是否存在反向卖出行为是重要条件,也是操纵市场行为客观行为必需考量的内容。采用案例分析法总结出虚假申报型操纵市场的典型行为模式,同时也对具有新情况、新特点的高频化和程序化交易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围绕着阮克荣操纵案中法院对于其客观行为的认定,结合信息监管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构造全过程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监管,为事前防控操纵市场风险、事中监控异常操纵行为以及事后认定操纵市场客观行为及时提供证据。最后一章探讨如何认定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后果。根据《证券法》规定主要分析操纵行为对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综合考量操纵行为的后果。着眼于分析虚假申报行为与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之间的联系,研究市场投资者的羊群效应行为、证券投资者天然的投机性与证券市场的易被操作性以及供求关系对股价变动的影响,对于认定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后果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通过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设计统一的行为后果证明指标,来完善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后果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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