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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作为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合理保障措施,与竞争法维护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大致相似。但是,当今世界反倾销法的取向逐渐发生偏转,并日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之一。为减少反倾销法对公平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双边、多边协议以及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协议。与此相关,针对解决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冲突的协调方案也应运而生。本文试图从反倾销法的起源着手,通过其演变过程,探究现有双边、区域和GATT/WTO框架下对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互动的安排,分析各种改进方案的利弊,以期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依据。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章,正文约5万字。第一章从反倾销法的起源着手,介绍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关联性,并进而剖析反倾销法与其声称的目的性的矛盾,即反倾销实际上并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一种手段。第二章着重探讨国际社会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冲突的方案。基于对现行反倾销法缺陷的认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认为应全面审视对竞争有着负面影响的现行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国内的反倾销法,研究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种改造或改进方案:第一,用统一的国际竞争法取代现行的反倾销法,把从严界定、反竞争的“倾销”行为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规制范畴;第二,主张模仿WTO体制中GATS和TRIPs的现有模式,设置一个协调各国竞争法的法律框架机制,倡导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主动礼让”、相互合作;第三,主张用保障条款取代现有的反倾销措施;第四,主张对现行反倾销法进行改良,使之最大程度地接近和融入竞争法,至少要消除现行规则中反竞争或阻碍竞争的内容。在介绍上述四种方案的同时,本章也分别就其利弊进行了剖析。 <WP=3>第三章介绍国际社会在双边和多边体制下为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冲突所作出的努力。如1988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的《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同意从1994年7月开始,停止两国之间的一切反倾销诉讼,所有反倾销税一律停止征收,代之以竞争法来协调两国间的反倾销争议。与此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在其争端解决机制外,专门就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争议制订了争端解决办法。欧盟则走得更远,在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已取消了征收反倾销税,代之以统一的欧盟竞争法。这一措施既限制了成员国之间的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也限制了成员国内部的价格歧视。虽然双边和区域性的多边安排为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作出了贡献,但这种协调的影响力仍然具有局限性。第四章作者重点分析了GATT/WTO对反倾销行为进行规制而取得的成就和以后的发展方向。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1994年反倾销守则》。然而,《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倾销是否是公平竞争并未加以判断,只是将重点放在各国对倾销能否作出反应和制定统一规则上。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届部长会议上决定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讨论成员方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关系的相关议题。目前,该小组已经举行了多次会议。作为小组会议的讨论议题之一,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互动关系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但是在这方面仍未取得实质性成果。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另外通过分析新闻纸反倾销案背后的一些鲜为人知的事实,认为该案的积极作用并不能得到报社等利益团体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同。反倾销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壁垒,中国在双边和多边领域中就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关系进行谈判时应摒除“倾销一律有害”的观念,同时以竞争规则推进国内和国际反倾销法的完善。本文认为,反倾销法应将保护竞争者的立场转化为保护竞争;反倾销制度的改进应融入竞争政策的精神,以保护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性。例如,提高反倾销的门槛、在反倾销政策中纳入“公共利益条款”以及对滥用反倾销调查措施的行为予以惩罚等方法都是改革反倾销政策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虽然通过在反倾销法中融入更多的竞争法条款对于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协调将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本文认为,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合二为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