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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策。近年来随着媒体融合的日益深入,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音视频形态广告产业快速发展,成为我国文化产业中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进步对法规制度的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既有信息传播功能又有营销特质的音视频形态广告,政府监管该如何作出调整?政府在监管中该扮演什么角色?这些疑问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业界,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做引导的传统音视频形态广告的发展规律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随着数字传播的日益广泛、新媒体的日益普及和“三网”融合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需要系统和科学地对音视频形态广告监管中的政府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特别是政府的作用形式和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致使在监管实践中一直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另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管理,需要兼顾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在我国,政府扮演着信息传播引导者的角色,如何明确政府在广告营销传播中发挥的作用是改善监管现状的关键。针对以上问题,本论文深入探讨了音视频形态广告发展中的政府作用问题,并对政府监管的机制和发挥的效用开展了研究。本论文针对我国音视频形态广告发展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在广泛调研发达国家音视频形态广告发展中政府作用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政府在音视频形态广告发展中的定位和作用机制,提出了政府监管基本框架。本研究的目的在于,保障音视频形态广告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论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论点进行分析:第一,分析我国音视频形态广告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二,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媒体融合时代背景,系统地阐释音视频形态广告及政府作用的理论内涵。第三,引入纳什均衡理论,建立音视频形态广告市场与政府监管行为博弈模型,研究音视频形态广告发展的内涵要素与政府作用的内涵要素之间的耦合作用和博弈关系,分析政府监管机制及作用效果。第四,在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外音视频形态广告政府监管模式,提出重构我国音视频形态广告政府监管框架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和职能界定的基本目标。本论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归纳演绎法、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构建行为博弈模型,系统分析了政府在音视频形态广告监管中的作用,并在对国内外音视频形态广告的政府监管模式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得出了政府在音视频形态广告监管中行使的权力应当具有有限性的结论,提出了我国音视频形态广告监管的重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