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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其成本之低廉、交易之便利使电子商务活动越来越频繁,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纠纷越来越多。而作为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的一个基本问题,管辖权问题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困扰。管辖权的确定是电子商务案件进入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虚拟性,使得对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变的极其困难。但是确定管辖权不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还关系到案件的顺利审理,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国对此问题也有研究,但大多是一些论文,还没有专著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因此,对电子商务纠纷管辖进行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一定意义,在现实社会中更是意义深远。本文从电子商务的概念入手,在理解基本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电子商务纠纷。在对电子商务纠纷有一个整体把握的同时,对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管辖的立法及实务现状进行了剖析。认为网络的全球性、管理非中心性,使管辖区域变得模糊和不确定,与物理空间相比具有虚拟性。传统理论主张的管辖基础,通常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及出现的事实等,与网络管辖区域之间的联系顿然丧失,从而动摇了传统管辖连接点。此外,在网络环境中,因特网具有全球性,其信息流动的方向也是不确定的,这就使损害发生地有可能遍布全国,使得原告“挑选法院”的现象变成一种常态,最后使选择诉讼地点几乎成为所有涉及互联网的案件所具备的共同特点。这些网络对传统管辖制度所带来的挑战说明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管辖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基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管辖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分析了理论界有关电子商务管辖的新理论,考察了电子商务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欧盟以及国际条约的立法及实践。认为关于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新的管辖理论都具备一定的可能性,对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这些理论禁不起考察,不是不切实际就是无法把握。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标准为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比较灵活的标准,欧盟的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弱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但它们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如果想抛弃传统管辖规则单靠一种理论就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问题时不可能的。现阶段我们应该考虑在传统规则的大体框架内解决新问题。就是将传统规则与新的管辖理论相配套,用新的管辖理论来弥补传统管辖制度的不足。最后,本文对美国及欧盟的立法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设置进行了探索,认为我国应该在传统管辖理论上,吸取各国先进的立法思想,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纠纷管辖制度进行完善。提出要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确立原告住所地管辖作为管辖依据,吸收美国的长臂管辖思想为我国所用,建立对消费者的保护管辖。当然,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各国都需要立足本国国情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我国也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传统管辖理论基础上完善电子商务管辖权制度,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