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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源于1930年美国的“国际鞋业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案”,它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一个重要的抗辩事由。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市场有效竞争。这一制度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尤其在美国和欧盟更是将这一制度用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并且有着相当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令人欣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制定留下了发展空间。因此,考察并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