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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欧洲社会具有鲜明个人主义取向,这一取向主张人类在自然界的中心地位,肯定现世生活的积极意义和个人的存在特性,并赋予个人世俗欲望的实现以正当性。个人主义的兴起在瓦解传统社会从而使个人获得解放的同时,使社会矛盾激化,从而造成社会的动荡与战乱。这种社会的动荡和战乱使政治学在近代面临着一个新的课题,即如何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构建社会秩序。这一政治学新课题的产生是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诞生的直接动力。霍布斯以个体存在的对抗性为逻辑起点来建构其自然权利理论。他把人的天性设定为个人对自身欲望满足的追求,从而确立了人的个体身份。由于个体欲望活动和他人欲望活动之间的冲突,他人对个体存在构成了敌对性,从而使个体存在具有了对抗性,并使自我的有效保存成为个体客观的欲望目标。而在不同的个体存在方式下,个体具有不同的对抗方式,而个体自我保存在这一客观目标也具有不同的实现效果。因此,运用理性的方法来考察和比较个体不同的存在方式就有必要。
在其理论中霍布斯首先分析了一种自我绝对优先的存在方式,以及个体的直接对抗方式。自我绝对优先的存在方式就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个体把自身的存在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他不根据他人的欲求来限制自身的欲求,因而其欲求是唯我性的,也是无限制的。在这种存在方式中,个体的对抗范围和对抗手段都是无限的,因而个体的对抗方式是直接的,这种直接对抗使个体拥有一种无限的自然权利,即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在人际关系中,个体无限制的欲求和及其直接对抗引起个体与他人之间欲望活动上的大量竞争和冲突,个体为了在冲突中维护自己的存在,必须无限扩张自身的强制性力量。而由于个体与他人在力量上的大体相等,个体不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对抗和消除他人的敌对性,这从而使他人的敌对性具有了无限性,并使个体与他人之间陷入了一种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在这种战争状态中,个体无法实现其自我的有效保存。因此,一种个体的无限自然权利是不可行的。
霍布斯既而以自然法的形式分析了自我相对优先的个体存在方式,以及个体的间接对抗方式。平等原则是理性自然法的实质内容,这一原则要求个体把自身和他人看作平等的存在。自我相对优先的存在方式是对平等原则的一种实践形式,在这种实践形式中,一方面个体根据平等原则来决定其正当欲求,另一方面个体以自我优先的方式来实现其正当欲求。在这种存在方式中,个体的对抗范围和对抗手段都是有限的,因而个体的对抗方式是间接的,仅作为对他人侵犯个体正当利益的行为的防备、惩罚和补偿。在这种间接对抗中,个体拥有一种有限的自然权利,包括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裁量权。由于个体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博弈困境,在自我相对优先的存在方式中,个体如果要消除他人敌对性,和他人建立平等关系,就必须依靠强制性力量,并且必须和其他人结联盟。但是由于自然状态中的联盟容易发生内部的分裂和冲突,从而无法在自然状态中持久存在,这使个体无法在自我相对优先的存在方式中建立与他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从而实现自我的有效保存。因此,一种个体有限的自然权利也是不可行的。
霍布斯最后分析了他人优先的个体存在方式,以及个体的消极对抗方式。他人优先的存在方式是以绝对主权为建构原则的政治社会中的个体存在方式,是平等原则另一种实践形式,在这种实践形式中,个体承认主权者的优先地位,在实际欲求的设定上服从主权者的意志,从而延迟自身正当欲求的实现,在此基础上个体和他人之间建立平等关系。在这种存在方式中,个体在一般状态下不能通过反抗主权者的意志来维护自身的存在。只有在极端状态下,即主权者的统治严重损害了个体利益时,个体才能够通过反抗主权者的意志来维护自身的存在。因此,个体的对抗方式是消极的,而在这种对抗方式中,个体拥有的是一种消极的自然权利。由于主权者和其他臣民理性道德能力的不完备,在他人优先的存在方式中,他人对个体仍然具有无限的敌对性,这使个体的整体存在陷入困境。霍布斯认为,使个体摆脱存在困境的方式是,通过教育对主权者和臣民的道德和理性能力进行培养。教育作为个体实现正当欲求的手段使个体自然权利社会化了。自然权利不仅仅被保留在个体的主观领域,或者只被运用在极端状态,而且通过个体和他人之间的交流来改变他人主观观念的这种社会化方式得到实现。
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创造性在于,他以一种迂回的方式论证了个体自然权利的社会性。一种合理的个体自然权利,即不是个体主观的任意欲求,也不是在普遍原则下的个体正当欲求的优先实现,也不是这种正当欲求的纯粹主观化,而是在和他人的交流中实现其正当欲求。在这种社会性的个体自然权利中,个体的对抗也具有了积极的建构意义。而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不足在于,他对个体自然权利的社会化方式认识不够,个体的自然权利没有通过个体更积极的政治参与来获得表达和实现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