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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司法的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大基本要素。在这两大基本要素中,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是被公众引论的中心和焦点所在。新闻自由权可以看作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延伸,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有助于维持和健全民主政治;有助于促进个人价值。在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严格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加强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中。如何协调好新闻自由权与司法独立权的关系是一个不能被回避的问题任何政府权力都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给民众带来福祉;另一方面它也可能被肆意滥用进而侵犯到民众的利益。作为从国家主权中被分离出的政府权力之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它的监督和制约。一般来说,对司法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机关的监督,比如立法机关的监督;另外一种就是来自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舆论监督。新闻是否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得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媒体具有传播新闻,发布信息;宣传、反映引导舆论;传播知识,促进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发展以及批评、监督等功能。本文认为,监督是新闻媒体众多功能中最重要的一项功能。其中,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有效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法院整体独立。因此在我国,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被概括为“司法机关不能受到新闻媒体的监督”或是“新闻媒体应当自由行使对司法的监督权”。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权来自与人民的授权,人民自然有权监督它的行使。而新闻自由的实现就赋予了媒体代表人民对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最强有力监督的权利。在实践中,保障新闻自由权是新闻媒体自身报道、评论的需求,有利于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有助于充分表达民意,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虽然保障新闻自由权有利于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但二者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如果具体到各自的领域,因运行方式、价值属性等方面的不同,两者之间恒久的冲突性就体现了出来。这种冲突并不是本质上的冲突,只有涉及到保护哪一种价值或是限制哪一种价值的选择时才会产生。从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情况的实际出发,结合西方国家在处理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上的经验,对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对策,希望可以更有效的发挥新闻自由权对司法权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