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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作为表达情感意见的另类方式,通常意义上沉默不具备表示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功能,因为在沉默状态下,当事人的心理处于模糊不清楚的状态,无法将自己的意思表达出来,所以沉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被法律所认可,但是在交易模式不断创新的今天,为维护交易人的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沉默法律效力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多样性的必然要求。我国在民法总则中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两种情形以外,司法实践中亦出现法官在个案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沉默以效力的情况。因此,为了探究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情况,本文分成了五个部分,通过分析法律相关理论、比较国外相关制度并结合近年来相关司法案例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着重分析沉默这一特殊存在与明示意思表示及意思实现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分析沉默与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相似概念之间的区别,从而引申出沉默是在特殊情况下构成本质是具有表意间接性的特殊意思表示。第二部分从构成要素出发分析意思表示的自然过程,表意的顺序是先有意思形成,然后才会有意思的表示,因此沉默人在沉默状态下并不是没有任何内心活动的,而是业已形成内心的意思后的不作为,仅是因为外部表示环节的缺失导致沉默并没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价值,所以需要法律运用推定的方法弥补天然缺陷,构架起联通沉默与表示行为的桥梁。第三部分分析了沉默发生法律效力的理论根源,从社会角度分析现代社会交易形式多样性且注重简单快捷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就具有了存在的现实意义,但是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必须在法律层面对沉默进行严格规范。因此沉默视为意思表示者,在理论角度乃是综合考量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和合理信赖保护原则的结果,而诚实信用原则做为帝王条款,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法官解释沉默的重要依据,此三项原则经过拣选、博弈的复杂过程,最终演化出现有推定性规范的基本制度。第四部分从我国法律实际出发,将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依据分为约定的沉默、规范的沉默和依交易习惯的沉默三种类型分别讨论,本文一方面对比德国法上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结合我国法学界对该问题的学说作出阐述。第五部分梳理了我国相关司法案例,一是发现法官为实现个案正义,常常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类推认定沉默构成承诺。二是在代理中频繁出现沉默具有法律效果的情形,主要包括表见代理补强理由及拟制追认。三是总结了其他较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