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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它是政府通过授予私营资本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本身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模式。由于其产生时间较短,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知和探索才刚刚起步。尤其是中国西部地区对BOT模式的认识和利用仍处于早期阶段,许多问题需要及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本文以中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出发点,针对西部建设与政府有限资金之间的“瓶颈”问题,从法律视角对如何充分利用BOT模式,利用多种投融资手段加快中国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一些探讨。 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BOT的基本理论问题着手,对BOT的定义和特征、BOT模式中的基本法律关系、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BOT模式的投资风险与政府保证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二部分从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中国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与现状入手,分析了BOT模式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和多元化外资利手段的契合点以及BOT模式在中国西部大开发建设中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中国西部地区采用BOT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了深入剖析,在对中国现有BOT体系总结归纳的基础上,从中国BOT专门立法的自身缺陷、BOT项目公司运作中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矛盾冲突、BOT政府保证中的立法障碍三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了BOT国家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对西部地区BOT模式利用形成的法律障碍。此外,本部分还对中国西部地区BOT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以BOT模式加快中国西部大开发建设的法律对策。针对中国BOT立法的缺失,从国家立法和地方性法规建设及法制环境完善等层面对中国BOT法律体系做出了相应的构想和建议。